请教各位律师,这是什么法的司法解释,谢谢,第九十二条 【买卖 请教各位律师,这是什么法的司法解释,谢谢,第九十二条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03-17 20:28 晶(天津-滨海新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铠楷律师 2018-03-17 21:20
侵权责任法。
2 刘贺喜律师 2018-03-18 08:0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通知中对《侵权责任法》适用作出的解释,第92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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