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以购代征 83年我村甲方卖给粮局建饲料厂为乙方每亩800元,买地就是为了在里面干活,但上面没写祥只注明建厂期间拉运属于我们后来破产我们就干不成活了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他把土地八万一亩卖了个人现在卖给开发房产的约160万每亩【部分卖掉部分自己个人开发算是合资吧】村里最近有人去查了地属于国有了。现在面临的我们村不能按约定到厂里干活挣钱,2在里面干了几十年的老人什么补偿也没得到无依无靠,而厂方【现在属于个人】却独享受2000倍的土地增值红利我们集体的利益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中分配不能协调和谐公平些吗?
2018-03-14 17:42 李玉玉李(河南-驻马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单义律师 2018-03-14 17:56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