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孩子在学校,一个同学把她创到了,脚趾头骨折对方 我家孩子在学校,一个同学把她创到了,脚趾头骨折对方
2018-03-14 16:40 ask201……(北京)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吴丁亚律师 电话:13552751245 2018-03-14 16:46
您好,可以要求学校及对方监护人承担责任。
2 苏荣杰律师 2018-03-14 16:45
您好,可以要求孩子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 顾倩团队律师 2018-03-14 16:45
您好,如校方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使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对方孩子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您可以协商,如有争议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建议您详述案情。
4 110网律师 2018-03-14 16:45
可以要求对方及学校赔偿
5 孙新律师 2018-03-14 16:46
您好,可以要求对方及学校赔偿
6 陈铠楷律师 2018-03-14 16:47
可以要求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过错责任!
7 赵江涛律师 2018-03-14 16:52
可以要求学校及对方监护人赔偿
8 宋超律师 2018-03-14 18:24
你好,先查明事故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9 李建成律师 2018-03-14 19:45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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