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 我与前夫2010年结婚后,家中宅基地动迁,获得安置房,前夫的名字在动迁安置协议中,2011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前夫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动迁安置权益,但未写明具体的安置房位置,2012年,安置房可以办理产权证了,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能够凭法院判决书以我一个人的名字办理房屋产权证?如果房管局以判决书没有写明具体的安置房位置为由拒绝办理产证怎么办?
2012-10-28 00:40 xingxi……(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10-28 06:57
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2 袁文祥律师 2012-10-28 09:38
可以办!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3 张峥嵘律师 2012-10-28 18:04
如果房管局拒绝,你可以再向法院起诉,通过确权取得新的判决书,明确房屋位置。
4 张向锋律师 2012-10-28 22:07
拒绝,再起诉要求确认享有产权。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5 110网律师 2012-10-29 10:12
1、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房屋位置,办证时房产局很可能会拒绝办理。
2、无法办证的,向法院再次起诉确权,然后持判决书办理产证。
2、无法办证的,向法院再次起诉确权,然后持判决书办理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