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由村民委员会盖章,村主任最为目击证人签了经办人名的《情况说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由村民委员会盖章,村主任最为目击证人签了经办人名的《情况说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公诉人向法庭建议该《情况说明》是由我(被告人)执笔写的为由不予采用。然而该《情况说明》恰恰是村主任考虑到自己与副主任(被害人)今后还要搭班共事,不便执笔。遂授意有我代笔写反应事实真相的《情况说明》打印后先交由村书记审阅,副主任核对无异议后最终由村主任签字盖章。后来法庭因该《情况说明》无法对我定罪,遂迫使村主任去派出所重新作笔录说副主任没有勒我的颈,只是用手搭了我的肩。由此法庭排除了《情况说明》的证据。最终判我六个月的徒刑,请问该《情况说明》能够被法庭排除吗?
2018-02-16 11:26 xiangm……(江苏-苏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8-02-16 11:51
六个月的徒刑
2 王可红律师  电话:13162972268  2018-02-19 14:39
你好,尽快委托律师上诉
3 郭海滨律师  2018-02-16 22:14
委托律师上诉啊
4 李大贺律师  2018-02-17 06:27
应该排除。
5   2018-02-18 10:45
不管是情况说明,还是村主任在派出所的笔录,都是为了说明当时的情况。在两份证据冲突时,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应当认定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建议你上诉或者委托律师代理。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