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四川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卖涉黄直播账号)被山东公安机关逮捕 你好,我朋友(四川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卖涉黄直播账号)被山东公安机关逮捕,后来同案件陆续被捕人员有一两百人,截至目前已有半年左右,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有在逃人员。我朋友涉案金额大约20万,其中卖账号收入和直播间广告收入各占一半,他属于一级代理,上边有老板和老板亲属等管理层,他线下发展了一两百人,他个人卖出账号一千多个,请问都被捕半年左右还未判刑是为什么呢?大概能判多少年?
2018-02-13 13:06 ask201……(四川-成都)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铠楷律师 2018-02-13 13:33
你好!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替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 110网律师 2018-02-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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