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为朋友借款31万,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我归还了 我在2009年为朋友借款31万,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我归还了,归还时对方没有给我借条,也没有给我打收条,因为都是从小发小,也就没有在意,在2009年我朋友因为经济事刑警队给抓起来了,我怕发小会拿着31万元借条起诉我,我向刑警队写了一份为我朋友借款原因,到期归还借款时,我朋友也跟着一起去还款的。地点时间我朋友都知道,2010年我发小真的起诉我了,起诉我时我不知道2009年底我就离开北京了,今年1月我回北京,法院找到我才知道,我发小起诉我了,让我偿还他31万元借款,我请问律师现在我要想起诉我发小,我应该怎么办,如果朋友在刑警队预审期间,他承认我为他借的31万元以归还了,借条没有撤回,我要是起诉我发小诈骗我31万元,可以成立吗?我有把握赢吗?
2018-02-03 19:59 ask201……(北京-石景山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张 静律师 2018-02-03 20:03
不算诈骗,建议起诉法院解决
2 李建成律师 2018-02-03 20:04
由于您没有收回借条,让发小写收条,发小有权起诉您还款,您需要搜集还款的证据,积极应诉答辩。能否胜诉的关键是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 苏荣杰律师 2018-02-03 20:20
你好,建议,诉讼处理的
4 徐卫东律师 2018-02-03 20:25
你好,建议,搜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5 申维丰律师 2018-02-03 20:30
您好,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6 赵江涛律师 2018-02-03 23:27
是虚假 诉讼
7 闫燕律师 2018-02-04 11:10
建议起诉法院解决
8 宋超律师 2018-02-06 17:03
你好,无法协商的,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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