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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向放高利贷的一个人借款,有效吗?且借条上有修改,写已现金方式支付,实际本人并未得到此款
多次向放高利贷的一个人借款,有效吗?且借条上有修改,写已现金方式支付,实际本人并未得到此款 多次向放高利贷的一个人借款,有效吗?且借条上有修改,写已现金方式支付,实际本人并未得到此款。
2018-02-03 05:50 小琪爱吃鱼儿(北京-东城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赵江涛律师  2018-02-03 06:03
利息 部分 无效
2 申维丰律师  2018-02-03 06:30
您好,利息 部分 无效
3 苏荣杰律师  2018-02-03 08:13
您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4 徐卫东律师  2018-02-03 09:42
你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
5 宋超律师  2018-02-03 10:34
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6 怀向阳律师  2018-02-03 18:00
您好,在放款时候扣除利息的作法是违法行为,可以按实际支付的钱款主张。
7 李建成律师  2018-02-03 21:24
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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