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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问题
政府拆迁补偿问题 我是贵州省铜仁市人,我家属世居房,至解放前建成以来一直用于门面经营至今,并且能够在工商和税务系统查到2010年以后经营的证明材料,也有90年以前的部分证明依据。现遇政府征地拆迁,认定结果为住改非,不按门面赔偿,只按住房赔偿标准增加了20%和50%,但是拆迁办告知我们的政策是只要能够提供出1990年以前的相关印证材料就能按照门面认定和赔偿,后来却又以房屋登记性质而否定前者的告知政策。按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中第六条第(二)点的第一小点明确指出:“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我家应该首先按照营业用房(门面)进行补偿,再补偿停业停产损失。但是拆迁办的解释是这一条只是针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现在个人力量已经无法与政府沟通条款含义,我想提起申述,请问这样的情况能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能否请哪位高人百忙之中伸出援助之手提供一下帮助?万分感谢!
2018-01-25 11:17 实属无奈@(贵州-铜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8-01-2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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