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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 2002年夹江县杨浩村村民郭某(母亲),代某,(女儿)宋某(孙女,当时4岁)因为城市开发获得了夹江县政府安置土地100平方米(国有无偿划拨土地),然后母亲和女儿将土地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蒋某,并进行公证,郭某和代某在公证书上签字卖100平方米安置土地给蒋某(未代宋某签名)2017年,孙女宋某以

1.郭某,代某,蒋某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擅自买卖属于自己的安置土地,

2.蒋某是居民身份,不能买卖村民分的建房土地

3.土地不能单独买卖,只能随房子买卖

为由

要求判决合同无效,三人返回土地,请问能成立吗
2018-01-19 22:04 宋教练(四川-乐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8-01-20 11:50
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详情可来电咨询
2 110网律师  2018-02-02 14:12
你好,对方无权处分,但是合同还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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