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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房屋居住权的人去世了,她的子女有没有继承居住权的权利?
如果有房屋居住权的人去世了,她的子女有没有继承居住权的权利? 如果有房屋居住权的人去世了,她的子女有没有继承居住权的权利?
2018-01-17 14:12 岳绮罗(北京-石景山区) 已有 20 位律师回答
1 北京孟宪辉律师  电话:18801091688  2018-01-17 14:30
可以变更承租人,专业房产律师,详询来电微信
2 雪化平律师  2018-01-17 14:13
居住权无法继承。
3 法律咨询律师  2018-01-17 14:15
没有的。
4 孙新律师  2018-01-17 14:15
你好,建议您来电详细陈述事情经过以便给您准确解答
5 顾倩团队律师  2018-01-17 14:19
不动产以登记为主,原则上有遗嘱从遗嘱,如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继承,
6 申维丰律师  2018-01-17 14:20
您好,居住权无法继承
7 110网律师  2018-01-17 14:24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如果房屋性质为公租房,则在原承租人去世的时候,与他生前共同居住的同住人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但并非系继承居住权。具体的要看房屋的性质及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政策。
比如在上海对公租房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8 苏荣杰律师  2018-01-17 14:29
你好,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9 陈铠楷律师  2018-01-17 14:31
居住权无法继承。
10 徐卫东律师  2018-01-17 14:32
你好,一般不能继承
11 李同红律师  2018-01-17 14:40
你好,居住权无法继承。
12 孙新律师  2018-01-17 14:44
如果是公租房,同住的人可以继续租住。
13 孙新律师  2018-01-17 14:56
您好,一般是可以变更承租人的,需要和房屋所有权人协商。
14 姚志斗律师  2018-01-17 15:03
你好,可以变更承租人
15 孙新律师  2018-01-17 15:07
你好,不能
16 孙新律师  2018-01-17 15:49
可以变更承租人
17 李建成律师  2018-01-17 22:04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 办理合法的手续。
18 王艳玲律师  2018-01-17 23:07
要看房屋的具体情况和性质
19 尤辰荣律师  2018-01-18 16:47
居住权无法继承。
20 宋超律师  2018-01-20 14:35
你好  关于遗产的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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