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以后又共同收养小孩属于共同的子女吗? 在2001年我和律师在民政局查过收养资料,当时办这件事的工作人员说某某某和她的丈夫刚领到了收养证的同时某某某又和另一个丈夫来民政局来办准生证,那时工作人员就发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因为某某某和她第一次带来民政局的丈夫在1998年就已经离婚,领到收养证的时间是1999年6月,那么说她在领到收养证前又和后来的丈夫结婚所以民政局在她办理准生证前就收回了领养证后又办了准生证在2000年又生下了自己的女儿,那么说这个收养证在法律上有效吗?因为前任丈夫已(病故)这小孩还属于他的养女吗?
2010-05-22 13:39 a1314a(江苏-镇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5-22 14:48
收养证收回,收养关系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