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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使用证是爷爷的名字,房子是我父母盖的,大队也证明是我父母盖的
集体使用证是爷爷的名字,房子是我父母盖的,大队也证明是我父母盖的 集体使用证是爷爷的名字,房子是我父母盖的,大队也证明是我父母盖的,现在拆迁,姑姑回来要求分割财产,请问这种情况有姑姑的吗?
2018-01-13 17:56 ask201……(北京)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8-01-13 17:59
你好,一般以登记为准。
2 申维丰律师  2018-01-13 18:00
您好,一般以登记为准
3 苏荣杰律师  2018-01-13 18:00
你好,这是需要以登记为准的。
4 赵江涛律师  2018-01-13 18:24
你父母可以起诉确权
5 李建成律师  2018-01-13 19:58
你还要看当地的政策,建议咨询当地政策办。
6 王艳玲律师  2018-01-13 20:06
如果能证实是你父亲的,你姑姑就无权分割。
7 怀向阳律师  2018-01-14 00:20
你好,一般以登记为准。
8 闫燕律师  2018-01-15 10:06
一般以登记为准
9 孙新律师  2018-01-15 10:06
您好,我是孔民律师,需要结合具体的拆迁政策
10 宋超律师  2018-01-26 10:01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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