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到底算是什么案件呀!!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1999年5月,原告到第二被告处工作,当时第二被告名称为牡丹江市公路工程监理站,2003年该站改制后名称为牡丹江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又更名为黑龙江省正旭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并且在2003年、2004年间,单位收取了原告股金13200元,原告成为第二被告的股东,但原告一直没有享受到股东的权利,更为气愤的是,2012年8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高海早在2005年4月9日私自伪造了《牡丹江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原告在第二被告处的0.369%股份,共计人民币5665元占为己有。请问:综上所述我这到底算是什么案件呀!!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谢谢!!!
2012-10-18 14:42 zzdf06……(黑龙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2年10月18日 16时44分
属于刑事案件,应当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