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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的规定难道起不了作用吗?
国家法律的规定难道起不了作用吗? 交通事故责任书已经下达 我是全责 不是说国家已经取消了交押金提车的规定了吗 为什么交警还说让我交押金才可以提车?有什么其他的原因吗?我是2012年9月4日出的事故 对方骨折住院 期间交警让我把车开去检测 我也去检测完了(检测费200自己掏的)我现在想知道的是 提车为什么还要交押金? 天津市有单独的规定吗?要是交了押金 我可以要求开具正规的发票吗? 最后我想知道这个押金我应该交吗?要是对方没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下达5日内把我起诉,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交警放行车辆?责任认定书今天才给的我(2012年10月15日)
2012-10-15 14:53 885388……(天津-西青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2年10月15日 17时51分
1.天津地区目前掌握政策都是责任方交押金才能提车,不要押金无法提车;2.押金只是暂押交通队不是交通队收取,因此只能开交纳押金收条,不可能开发票;3.对方诉讼时效1年,无需责任认定书下达后5日内起诉。并且因治疗费用仍在发生,一般也不可能5日内起诉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2-10-15 23:36
地方法规有规定。
3 孙新律师  2012-10-15 15:24
若是受害方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交警出具车辆检测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应当放车,要求交押金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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