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万元的材料装饰费应由谁来承担?发起人责任? ..1993年11月,6家企业筹划建立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其资本总额为人民币2100万元,6家发起企业认购800万元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1994年2月,发起人认定了55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资金,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但考虑到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方需要装修。因此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的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定处就向二七塑料公司专门定做了一批装饰材料,共计人民币140万元,1944年4月,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月募股期过后,只筹集100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这时,二七塑料公司向这6家发起企业要求偿还其装饰材料价款140万元,但每个企业都以公司未成立而拒绝偿还。无奈之下,二七公司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010-05-17 20:58 111110……(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宏超律师 2010-05-17 21:35
根据你的描述,材料装饰费应由这6家发起企业承担。依法起诉是正确选择。《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05-18 11:54
公司未能设立,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2010-05-21 08:18
公司设立失败,造成损失的由发起人赔偿损失。请律师帮助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