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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56年股票
持有56年股票 我父亲56年投资太原新华书店持有其股票但非其职员,应属【公私合营条例第七条:可以吸收私人投资】一列,而非【国家对股权人资产的赎买】范畴,事实上发付定息截止至66年。93年父亲离世后,咨询书店时,方告知“80年代按政策书店作过“清退"(我父已卧病未获通知)看以后政策吧"随即搁置股票至今。近阅网友介绍公私合营年代,国家有鼓励私人放弃任何股权(藉以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之不当政策;我父退休后也领取退休金和医保(他当时是否言明弃置股权?不知道了)。查网文,多有“如能找到当年股票发行单位,即可去要求兑付”“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全然否定"公私合营时期股票"投资价值的报道,令人格外迷茫。故此,请教这方面尊师给以大致明确的指导:持父遗交的股票,如何能竟其夙愿?叩谢了
2012-10-03 20:19 sx4870(山西-太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2年10月05日 17时50分
先去查询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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