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 我的父母于1996年经人介绍收养了一个两个月的男婴,但我家并不符合收养条件也并没有到民政局登记。当时也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对方写了一张送子约,大意是自愿将孩子送养并永不相认之类。但期间其亲生母亲有数次来看他,并在他十二岁的时候告诉他是自己所生。如果,小孩已经十四岁,我父母由于年龄和精力的原因不愿再继续抚养而想把监护责任交于其亲生父母。(因对方比我父母年轻)当然,孩子本身也存在很多不听话的问题让我的父母心力憔悴,而决意将孩子还于其亲生父母。但对方并不愿意接%E
2010-05-17 11:22 笑屿(四川-达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5月17日 11时29分
本案的收养无效,可以要求小孩父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协商解决不好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律会依法维护小孩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