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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租赁邮局房屋进行饭店经营十余年,期间个人出资建筑房屋等设施若干
本人租赁邮局房屋进行饭店经营十余年,期间个人出资建筑房屋等设施若干 本人租赁邮局房屋进行饭店经营十余年,期间个人出资建筑房屋等设施若干,第一次签订合同为霸王条款,所盖房屋归邮局所有,现遇压煤搬迁,邮局不愿赔偿,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个人只能认倒霉吗?
2017-11-21 19:56 ask201……(山东)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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