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手机消息秘密发了自己没发表过的作品给几个友,后有路人说政府有领导居然也有我的作品 我通过手机消息秘密发了自己没发表过的作品给几个友,后有路人说政府有领导居然也有我的作品,如果复印出来好看。请问,有无构成侵犯本人著作或隐私权?
2017-11-21 10:31 水上飞燕(四川-成都)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7-11-21 10:33
您好,涉嫌侵权
2 都燕果律师 2017-11-21 10:44
你好,这种情况涉及到侵权。
3 李小利律师 2017-11-21 11:13
你好,涉嫌侵害著作权
4 陈铠楷律师 2017-11-21 11:22
涉及到侵权。
5 李洪霞律师 2017-11-21 11:47
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
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
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
6 110网律师 2017-11-21 12:00
他们是构成了侵权。
7 110网律师 2017-11-21 13:45
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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