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所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所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的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村民委员会不是法定的不动产机构,村委会的盖章不发生物权变更。宅基证依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本案的宅基地所有权归被上诉人所有。我是上诉人,我的上诉不成立,应予驳回
2017-11-19 17:00 ask201……(河北-保定)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高宏图律师 电话:15830856666 2017-11-19 17:29
可以补充证据,进行申诉处理
2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7-11-19 18:56
需要结合全部的案情确定,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3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7-11-20 10:02
可以补充证据,进行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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