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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其他合伙人合资开厂,现在其他合伙人要求我退股,并非自愿,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我与其他合伙人合资开厂,现在其他合伙人要求我退股,并非自愿,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你好,就是我与其他合伙人开了一个厂,我本身也是这个厂的员工,现在公司为了缩减生产开支,就要求我退股,退了之后工作职位也没了。如果这样的话,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2017-11-08 23:49 陈恩婕(广东-广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刘祖虎律师  2017-11-09 09:02
退股是指什么
2 闫燕律师  2017-11-09 09:24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3 鄢雨律师  2017-11-09 12:21
可以分得分红和股权转让费
4 110网律师  2017-11-10 11:22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四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合伙人退股是没有补偿的,但作为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可获得想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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