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手机店分期一部苹果手机5000元!首付1200!分期18个月,每月还款260多 您好,我在手机店分期一部苹果手机5000元!首付1200!分期18个月,每月还款260多!18个月已还款结束!可是突然接到佰仟金融催款!说是24期!让她们拿出证据便不联系我,直接发短信吓唬我父母!明知道哪些短信内容贻笑大方!可以经对我生活造成困扰,我该如何维权?(当初合同已经丢失,但是18个月转账记录都在)
2017-11-02 20:23 ask201……(江苏-苏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7-11-02 21:07
按时还款 避免骚扰
2 陈晓云律师 2017-11-02 21:01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 李大贺律师 2017-11-02 21:36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特别提醒:如果对方以违法放贷为业,或者吸收客户资金后放贷给你,则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你只偿还本金和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特别提醒:如果对方以违法放贷为业,或者吸收客户资金后放贷给你,则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你只偿还本金和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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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个回复您好,我去年办理的手机分期买的时候3200首付700,12月还完每月还款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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