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去年11月6号在佰仟分期买了一个价值2799的手机,首付了260 你好,我去年11月6号在佰仟分期买了一个价值2799的手机,首付了260,然后他们的工作人员就说剩下的分期,每个月224,我就答应了。还了一年后,却发现还有2600多要还,在微信公众平台查询电子版的合同也不给,感觉自己被骗了,希望律师能给我一个合理的建议
2017-10-31 16:03 ask201……(甘肃-张掖)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王海波律师 电话:15662668963 2017-10-31 16:04
你好,建议及时的还款吧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7-10-31 16:06
法律所支持的未还年息不超过本金的24%,建议及时沟通合理还款,否则有可能被起诉,列入失信名单。
3 李大贺律师 2017-10-31 16:27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特别提醒:如果对方以违法放贷为业,或者吸收客户资金后放贷给你,则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你只偿还本金和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特别提醒:如果对方以违法放贷为业,或者吸收客户资金后放贷给你,则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你只偿还本金和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 陈晓云律师 2017-10-31 18:17
按合同约定处理
5 安治国律师 2017-11-01 15:39
您好,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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