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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生前立遗嘱房产给我们,继母与我争房产
父亲去世,生前立遗嘱房产给我们,继母与我争房产 母亲97年一月去世,生前与父亲建有房屋一座,9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现在的继母,98年5月有一非婚生女,孩子出生后3天托人送到乡下给别人当女儿,之后两人分手,2002年父亲与继母再次走到一起,并登记结婚,结婚前2001年父亲到公证处立遗嘱房产归我所有,父亲去世后,继母与要与我争房产,律师告知继母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母与当时送给别人做女儿的妹妹,并与妹妹养父串通,说妹妹是寄养,不是抱养,妹妹从小就在养父家生活,学习,并跟养父姓,户口也上在养父那边,学校里的档案也是注明父亲是其养父,但是没有办理抚养手续,今天法官找我谈话说妹妹的抚养关系是不成立的,说我妹妹有继承权,并解释说继承法规定不能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继承权,要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妹妹是1998年5月出生的!我想请问一下,这位法官说的对吗!妹妹与其养父的事实抚养关系是否成立,妹妹还有继承权吗?如果有,应该占多少份额!
2012-09-18 22:44 天上飘云(福建-南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林传雄律师  电话:18850378706  2012年09月19日 08时02分
可以诉讼解决,具体要看证据材料再定。
2 孙新律师  2012-09-18 23:43
法官说的并不完全对。第一,你妹已与其养母开成了实事收养关系,是受到法律维护的;第二,你妹虽然还未成年,但其有养母对其抚养,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指出: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妹妹与其养父的事实抚养关系成立,但并未对你父亲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不属于应分得你父亲遗产的情形,你父亲的遗产产应按你父亲的遗嘱执行,归你所有。
   另外,你所提到的那房产是你父亲和你生母的共同财产,在你母亲去逝时,就有四分之一属于你继承所得到的份额,另四分之三(四分之二是其所有,四分之一是继承得到的)是你父亲的。退一万步地讲,即使妹妹有继承权,也只能与你一起继承属于你父亲的那四分之三。为了缓和家庭关系,如果你的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你对妹妹给予适当的补偿。 我的补充: 2012-09-18 23:45

你所提到的那房产是你父亲和你生母的共同财产,在你母亲去逝时,就有四分之一属于你继承所得到的份额,另四分之三(四分之二是其所有,四分之一是继承得到的)是你父亲的。退一万步地讲,即使妹妹有继承权,也只能与你一起继承属于你父亲的那四分之三。即那房产的八分之五属于你的,八分之三属于你妹的。

3 110网律师  2012-09-19 11:49
您好 该遗嘱应是可以生效的,建议就相关问题当面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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