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份制银行关于早晚款车押送至网点遇到故意恶意占道,形成人为安全隐患的市民的这种行为,有无相关法律 济南银行网点门口等待款车将至,轻便电动三轮提前款车5秒到达禁止停车的安全警戒线内,工作人员劝阻停车无效,理由为先到先得,拒不让步。款车押送人员被迫移动押送地点。款箱运至银行现金区内,银行保卫人员迅速报案,先拨打110,再对押款进行中遇到的车辆进行加锁,防止其直接离开现场。等待执勤民警到来期间,无视保卫人员的劝留,开车时发现车已锁,为此咬住这一个问题不放,称一 银行和物业都无权对其停车位置进行变更。二 款车接送款无任何特权,不能挡任何人的路也无须回避,直至进入派出所。银行安装的4台摄像机全程拍摄案件发生。后续行为不再表述,对上述事件寻求除了银行安全规定之外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012-09-18 19:39 yfyrxy……(山东-济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2-09-18 20:40
你好,银行资产包括存款,也是国有资产。就像押款车随行人员可以依照枪支管理办法配备枪支一样,押款车到来时,在银行门口形成一个特定的场合,可以理解为银行相关人员的工作场所转移到门外。这时候,这位老兄恐怕涉嫌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除此之外,国家还真没有专门对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除此之外,国家还真没有专门对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