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在借贷平台里面借钱没还,现在平台一直打电话和发信息少扰我 一个朋友在借贷平台里面借钱没还,现在平台一直打电话和发信息少扰我,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017-10-28 18:00 ask201……(广东-佛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大贺律师 2017-10-28 18:03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特别提醒:如果对方以违法放贷为业,或者吸收客户资金后放贷给你,则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你只偿还本金和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网络贷款平台/车贷公司/分期公司/催收机构存在电话、短信骚扰、威胁等、抢夺或侵占财产、损害征信记录、侵入住宅等行为的,按照侵权违法行为对待。对此,你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15、16、22条之规定,自行向对方要求(委托律师签发律师函)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返还财产、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特别提醒:如果对方以违法放贷为业,或者吸收客户资金后放贷给你,则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你只偿还本金和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网络贷款平台/车贷公司/分期公司/催收机构存在电话、短信骚扰、威胁等、抢夺或侵占财产、损害征信记录、侵入住宅等行为的,按照侵权违法行为对待。对此,你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15、16、22条之规定,自行向对方要求(委托律师签发律师函)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返还财产、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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