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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我家人去世,9月30日发生的,当晚死亡,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下来
交通事故导致我家人去世,9月30日发生的,当晚死亡,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下来 交通事故导致我家人去世,9月30日发生的,当晚死亡,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下来,家人是骑摩托车,对方小轿车,对方也没有被拘留,交警大队让我们先处理丧事,但是不愿意让我们跟对方见面。现在丧事已处理,但是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也没有跟我们联系接下来要做什么。现在我们怀疑办案人员接受肇事者的好处,包庇肇事者一方,有没有可能,还是说以上出现的情况都属于正常情况
2017-10-22 16:45 七月初(江苏-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7-10-22 17:06
都属于正常情况
2 陈铠楷律师  2017-10-22 16:56
你好!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划分的责任来承担责任或请求赔偿。如果就赔偿协商不好,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处理。人身损害,除了责任划分还要看按城市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还要看被抚养人情况

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
3 郭海滨律师  2017-10-22 22:11
还没有认定责任,急忙处理尸体干什么?
4 王熙律师  2017-10-23 10:00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需要赔死亡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城镇或者农村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所以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因此需要证明年龄(一般就是身份证),另外死亡赔偿金的伤残系数是按1计算的,不需要提供伤残证明。

一般交通事故,事发之后十日内应当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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