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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问题
租赁合同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一个商铺的租赁使用,合同有效期是两年,已经给了一年的租金,现在甲方提出要求一年期满后无条件提前收回乙方租用的门面,理由就是我在附件中的合同第二页中的第八条中的“如甲方有特殊情况要收回商铺使用权,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所谓的特殊原因是他们女儿自己要做生意,我们肯定不同意,要求也不合理,我想这种情况如何能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呢?如果通过法律的途径,这种情况对于乙方是否有利?请给予一定建议。
2012-09-13 10:01 myothe……(重庆-渝中)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9-13 10:52
 你们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如甲方有特殊情况要收回商铺使用权,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就是赋予了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只要出租人履行了提前三个通知承租人的义务,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就发生了,法律是维护这种约定的。其实,你只需换位思考一下就会明了是否合理了:如果你是房子的主人,你在出租的时候也会希望在自己或自己亲人需用房子时,能随时收回房子使用权的。这也是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特意增设的条款。那么作为承租人,当然需要所租的房屋能够满足自己经营所需(一是功能方面,二是时间方面),这就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进行物别的约定,如果你不希望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就用违约条款来约束,即如果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向你支付多少赔偿等。如果合同中只赋予出租人解除权而没有约定如何赔偿你,你只能按约定执行了。 我的补充: 2012-09-13 10:55

你们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如甲方有特殊情况要收回商铺使用权,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就是赋予了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只要出租人履行了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的义务,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就发生了,法律是维护这种约定的。其实,你只需换位思考一下就会明了是否合理了:如果你是房子的主人,你在出租的时候也会希望在自己或自己亲人需用房子时,能随时收回房子使用权的。这也是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特意增设的条款。那么作为承租人,当然需要所租的房屋能够满足自己经营所需(一是功能方面,二是时间方面),这就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进行特别的约定,如果你不希望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就用违约条款来约束,即如果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向你支付多少赔偿等。如果合同中只赋予出租人解除权而没有约定如何赔偿你,你只能按约定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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