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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置业公司)乙(管理公司)两公司,同一法人(工商信息:同一经理
甲(置业公司)乙(管理公司)两公司,同一法人(工商信息:同一经理 甲(置业公司)乙(管理公司)两公司,同一法人(工商信息:同一经理,同一董事长),同一部办公电话,同一办公地址,业主向置业公司购买商铺时签订了合同,置业公司合同明确规定必须同时要和它指定的管理公司签定管理协议,现在管理公司不能履行协议,租金不能按时支付,而其该公司帐户无资金,无固定资产,业主可不可以让其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注(有一业主在其经营管理协议上本应盖经营管理公司公章,现在其协议上却盖的是置业公司公章,这可不可以作办证据,让法院判其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上面证据,置业公司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2017-10-12 11:39 晨露(江苏-淮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王景林律师  电话:13042158889  2017-10-12 11:55
存在人格混同,可以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2 祁金波律师  2017-10-13 21:21
应该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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