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女儿贷款买笔记本电脑本金7000分18个月每个月还款 您好 我女儿贷款买笔记本电脑本金7000分18个月每个月还款665 现在已经7个月了她只还了一个月的 现在找到我们父母这了 我想知道她这个合法吗 现在该怎么还这笔钱
2017-10-09 19:50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7-10-09 19:54
这是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7-10-09 20:25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父母没有义务偿还。
3 张俊杰律师 电话:15998252872 2017-10-09 20:59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4 隋新律师 2017-10-09 20:03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5 李大贺律师 2017-10-09 20:29
借贷: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6 陈晓云律师 2017-10-09 20:49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7 张俊东律师 2017-10-10 12:08
孩子是未成年吗?如不是建议尽快还款,以免影响孩子今后就业、贷款购房等。
8 张勇律师 2017-10-10 19:07
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父母没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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