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放款的前提条件达成后又撤销导致的金融机构损失 例如:甲方需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项目建设的资金,金融机构的融资前提即是甲方能与项目收购方签订项目意向收购合同。
现在甲方找到了收购方(乙方)签订了收购合同,并将收购合同扫描件及原件交由金融机构审查,在审查无误后,金融机构为甲方提供了融资。在融资款发放之后,甲方和乙方私下又签订补充协议撤销了收购意向。没有了项目的收购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回收就会存在很大风险。
请问,甲乙双方的收购合同是金融机构的融资前提,但是甲乙双方在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后撤销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融资的行为?
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撤销合同的行为和这类风险?
现在甲方找到了收购方(乙方)签订了收购合同,并将收购合同扫描件及原件交由金融机构审查,在审查无误后,金融机构为甲方提供了融资。在融资款发放之后,甲方和乙方私下又签订补充协议撤销了收购意向。没有了项目的收购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回收就会存在很大风险。
请问,甲乙双方的收购合同是金融机构的融资前提,但是甲乙双方在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后撤销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融资的行为?
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撤销合同的行为和这类风险?
2017-10-09 14:31 dingzi……(陕西-西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7-10-09 14:33
这是可以按照损失来承担的
2 李大贺律师 2017-10-09 16:04
委托支付+过程风控。
3 闫燕律师 2017-10-09 16:34
委托支付+过程风控。
4 康治斌律师 2017-10-09 17:59
采取委托支付+过程风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