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主管,工作年限 十年。今年我换了新领导 您好。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主管,工作年限 十年。今年我换了新领导,以整改流程为借口要更改我的工作职责(这份职责刚签一年),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她就降职为威胁,言语中暗示我不要补偿金主动辞职,我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一直很好。并且她在日常工作中,无中生有的刁难。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或请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违反合同法第三十八等劳动法规,申请2N的补偿金,谢谢。
2017-09-29 21:23 ask201……(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颜培卿律师 2017-09-29 21:25
公司没有解除你 无法要求
你可以拒绝签新的职责
你可以拒绝签新的职责
2 任涌律师 2017-09-29 21:27
坚决不要辞职,辞职没有任何补偿!!!
3 陈晓云律师 2017-09-29 21:46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辞职并无经济补偿,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属于违法辞退的,有权要求继续上班或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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