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废标不合理 我公司以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交易中心以我公司与另一公司控股人为同一人,故以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废标,想咨询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法此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该如何解读。
2017-09-17 17:09 zjjdms……(浙江-杭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7-09-17 18:21
我觉得法律规定的还是比较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