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适用法律错误 我承包的耕地被居委会开发成商品楼,我向国土局投诉居委会违法占地后,国土局向居委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内容是没收居委会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是限期拆除耕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原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后,国土局没有制作居委会违法占的建楼和售楼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后,国土局没有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向法院起诉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法院以“原告作为举报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无权提起诉讼”为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二十五条裁定驳回诉讼,以上事实法院以“原告作为举报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无权提起诉讼”为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二十五条裁定驳回诉讼,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
2017-09-16 08:44 dmgwy(河北-邯郸)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