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10月18日被驳回再审申请(行政案)还能够申诉吗 2012年6月18日常德市耀弘纳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耀平向常德市工商局申请将股东成员由张耀平、张海红、张海静、李锡牛、李元福共5人变更为张耀平、张海红、张海静父女3人,6月20日李锡牛、李元福向市工商局提出张耀平父女申请变更内容损害了股东李锡牛、李元福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工商局在审查变更材料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听证,同时李锡牛、李元福向工商局法制科提交了相关证据(有法制科盖章的证据收据);7月10日工商局在未进行听证也没有通知股东李锡牛、李元福的情况下作出了变更登记。李锡牛、李元福认为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12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变更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登记程序规定;
上诉后,常德市中院二审认为工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文件一般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判决驳回上诉。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完全没有的依法审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记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不服判决于2013年7月向常德市中院提起行再审申请,常德市中院(2013)常行监字第9号已相同理由驳回再审申请。
我们恳请有正义、有能力的律师高人给予指点帮助。
谢谢 李锡牛、李元福 13875069296
上诉后,常德市中院二审认为工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文件一般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判决驳回上诉。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完全没有的依法审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记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不服判决于2013年7月向常德市中院提起行再审申请,常德市中院(2013)常行监字第9号已相同理由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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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李锡牛、李元福 13875069296
2017-09-04 22:04 李锡牛、李元……(湖南-常德)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