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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用土地补偿
关于占用土地补偿 1990年开始租用一块教育局10亩土地(是与地方小学签订的合同,土地属于小学管理)当时这块地属于荒地,经过长期使用现在是肥沃的黑土地了。2010年之前一直是一到三四年续订一次合同的,2010年一次续订了8年的合同,2011年教育局把该土地转让与民政局,2012年7月民政局要收回该土地,请问如何补偿
合同是每年年租4000元,我在使用该土地进行了近二十年的蔬菜种植,周边村镇大多数会来采购,基本不需要出去销售。年收入在6-8万元   并且有自建房屋  土地上有培育的树苗,2-3年生。我户口属于该地区(后来迁的),但没有分配民耕地和房基地,也就是说我生活来源居住都在这块地上
2012-08-29 22:06 lvguan……(内蒙古-兴安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8-30 06:38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层级,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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