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服务过程中不被尊重可不可以退款并要求赔偿 我于去年十二月订了一套婚纱照,当时约定赠送一套写真照,我先去拍了赠送的写真照,在拍摄过程中,对方工作人员态度很差,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在我明确声明不拍性感照片的情况下还对我说:“你拍照的时候想想你老公洗澡,先洗什么再洗什么”由此导致我心理受到伤害,拍出的照片不满意,我提出退款,经多次与对方负责人协商,对方不同意,刚开始协商时给出的解释是玩笑过当,后来就不承认有这样的事,只愿帮我重拍,我向工商部门投诉,调解的结果是因为我使用了对方的服务,只能是对方道歉,重拍并补偿我四百元钱的东西,我认为这个结果对我仍不公平,我连基本的尊重都没有得到的情况下还要为这样的服务付钱,我还是想退款,请问我可以用在工商部门调解时签下的签有对方负责人姓名的调解书作为证据起诉吗?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我的损失吗?
2008-12-02 11:45 大丰(云南-昆明)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8年12月02日 09时10分
你必须搜集遭到对方不尊重的证据才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赔偿你的精神损失。
2 张仁东律师 2008-12-02 07:46
不能作为证据
3 孙新律师 2008-12-02 08:52
不服调解可以诉讼解决,但能否胜诉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