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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外公外婆共同所有,房本为外公的名字。外婆十几年前去世,去世时没有遗嘱
房屋为外公外婆共同所有,房本为外公的名字。外婆十几年前去世,去世时没有遗嘱 房屋为外公外婆共同所有,房本为外公的名字。外婆十几年前去世,去世时没有遗嘱。五年前,在家中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外公和小舅舅办理了房屋过户。现在房本名字为小舅舅。请问,这个过户是否合理,可以不可以申请撤销?家中其他子女是否还可以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
2017-08-23 17:56 王莹(北京-东城区)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7-08-23 17:57
可以的
2 风志律师  2017-08-23 17:58
你好,外公的其他子女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过户无效。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详情可来电咨询。
3 申维丰律师  2017-08-23 18:00
您好,建议的
4 郎海华律师  2017-08-23 18:00
可以起诉维权
5 徐卫东律师  2017-08-23 18:10
你好,一般情况是可以
6 常路律师  2017-08-23 18:17
您好,可以起诉分割
7 李同红律师  2017-08-23 18:26
你好,属于外婆的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
8 赵江涛律师  2017-08-23 20:12
您好:
过户应当无效的,其他子女可以起诉; 我的补充: 2017-08-24 08:58

我长期代理房产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及文章;
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9 宋超律师  2017-08-23 20:40
你好, 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0 王艳玲律师  2017-08-23 22:37
过户无效,可以主张撤销。其他子女可以主张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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