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担保民间借款,朋友还不上,我被告上法庭,我需还本金还是本金加利息 我帮朋友担保借贷了民间贷款,朋友没钱也没有固定资产,现在被告上法院,我变成黑名单,如果我要帮忙还款,需要还本金还是需要还本金加利息的钱?还了以后黑名单要怎么消除?
2017-08-23 10:38 250505……(福建-莆田) 已有 1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7-08-23 10:46
这是可以按照实际借款来要求偿还的
2 锦天城厦门吴律师 电话:18759295817 2017-08-23 11:58
承担担保责任后起诉追偿。
3 法律咨询律师 2017-08-23 10:43
本金和利息都是需要场偿还的,还款以后申请法院撤销就可以的。
4 陈晓云律师 2017-08-23 10:53
按判决内容
5 陈铠楷律师 2017-08-23 11:00
本金和利息都是需要场偿还的
6 110网律师 2017-08-23 11:20
按照法律规定,本金、利息都要承担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看能不能少还一点。如果还清了,要保留证据,向法院申请解除黑名单。
7 沈岚敏律师 2017-08-23 11:28
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8 李大贺律师 2017-08-23 14:26
身份信息不可出借,身份信息出借、显名代理的,与该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之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如果追偿不能,后果自担,不能径自归责于或转嫁给他人)。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9 闫燕律师 2017-08-23 15:46
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 单义律师 2017-08-23 16:10
你好,还款以后申请法院撤销
11 刘益航律师 2017-08-23 16:38
你好,本金和利息都要偿还的,之后可以向你朋友追偿。
12 郭少洪律师 2017-08-23 21:24
需要归还本息,具体金额可与执行法院联系归还,还清所有本息债务后,可执行终结,消除失信名单。
13 吴丽才律师 2017-08-24 11:17
都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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