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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手机店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手机,总金额3499元,办理分期
我在手机店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手机,总金额3499元,办理分期 我在手机店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手机,总金额3499元,办理分期付款如下:当时是这么和我说的在24个月内还清全部款项就可以了,每个月还280元,可以提前还款。一个月后贷款公司电话回访,然后我就和贷款公司了解情况,贷款公司说如果没有提前还款,那么一个月还280元24个月就是6720,我总共才贷款3499现在要我还这么多,而且当时办理贷款的时候手机店没有这样告诉我,只是说还清贷款就可以了,并且没有说要利息什么的,这属于欺诈消费者吗?
2017-08-14 22:14 ask201……(广东-广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大贺律师  2017-08-14 22:28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2 徐生律师  2017-08-14 22:29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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