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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已经损害幼儿身体,没给饭吃连续3个月
学校已经损害幼儿身体,没给饭吃连续3个月 我于08年8月31号交完一个学期的小孩的幼儿园所有学费和早餐,中餐及校车接送费用,但是我们到08年11月26号发现学校根本没给我小孩吃过早餐,而我们做为小孩的家长,因为已经跟学校的相关人员确认过要提供早餐的,所以我们也没有给早餐给过小孩吃,每天晚上是18点回家吃晚饭,而要到学校12点学校才提供中午饭吃,连续18个小时没东西入肚,这个是不是要算学校是虐待儿童?我小孩在11月9号的时候经过正规医院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会跟这个有关系吗?因为在前期的情况下经常发烧,感冒,咳嗽等问题出现,就这3个月时间里我带小孩去了N次医院,光打吊针那些都花了上千RMB了,我小孩今年11月份才满三周岁,现在跟学校交涉,学校老板说现在他是新的老板了,刚刚11月21号转的学校的所有和经营权,以前的责任跟他无关并表示不予赔偿,如果是赔偿,只能是后面给早餐吃,然后下个学期的早餐费用不用给,这样不是我现在给的三个月伙食费用不但没退,我还的必须把下学期的生意给他做让他来虐待我小孩?我现在我把要的赔偿要求告诉了他们,等他们回复,如果是他们坚持不赔偿,那么我应该怎么个程序来走这个法律诉讼的程序?
2008-12-01 13:44 wpwyxy(广东-东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8-12-01 14:39
如果学校违约,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2 孙新律师  2008-12-01 14:54
可以选择是侵权还是违约,上法院起诉。
3 110网律师  2008-12-08 11:41
幼儿园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委托律师起草法律意见报相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女子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对于广州地区,还有广东省和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希望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如需详细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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