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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反还部分彩礼吗
女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反还部分彩礼吗 17年1月16日办理结婚证,男方于1月29日女方家办酒时支付彩礼6万,7月8日女方以男方右眼先天性失明未提前告知为理由(男方口头上有说,且外观上可以看出眼睛残疾)不愿意共同生活,且拒绝村委会协调。一直躲在外面。男方起诉的话法院会判什么结果。
2017-08-14 16:45 xianya……(重庆-永川)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白艳霞律师  电话:15025465062  2017-08-14 21:02
有可能,要回
2 孙新律师  2017-08-14 16:53
您好,如果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女方需要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潘建强律师  2017-08-14 17:02
可以起诉的。
4 闫燕律师  2017-08-14 17:30
建议电话咨询律师
5 鄢雨律师  2017-08-14 17:40
很难要回
6 殷运健律师  2017-08-15 10:54
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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