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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的无理加价
拆迁安置补偿的无理加价 2010年,我市有一批农户拆迁户,是原来生产队户口,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经协商开发商同意农户将自己份额转让。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收取一万元人民币费用为户头转让费用。我从亲戚处得知道此消息,就按流程与农户签订了转让合同并支付现金。开发商在花名册中取消了原农户名改为我的名字。在后来的开发商举行的楼层抽签,车库订购等活动中一切顺利。但是今天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告知我取消原定的一万元转让费用,每平米要求加价550元,理由是税收。但在此过程中,从来没有人告知我需要加钱,一直以来都是以为把不足的平米数按开盘价格补偿了就好了,这算不算是变相加价。因为之前想买套跃层,所以我一共转了大约250平米,用尽了所以积蓄并借了款,现在不交钱就不给房子,也不能退,怎么办
2012-08-21 11:53 圣光的美丽(云南-红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易德祥律师  电话:13529112345  2012-08-21 12:38
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2 110网律师  2012-08-21 14:32
你好,如果当初开发商收了你们一万元的转让费,并出具了收据,那么可以认定为开发商已经认可了你与农户之间的转让行为,你可以要求原购房合同或安置房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具体可来电详细咨询。
3 孙新律师  2012-08-21 18:07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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