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为原企业厂长的个人企业,但未给职工任何补偿和安置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为原企业厂长的个人企业,但未给职工任何补偿和安置。由于无生产实际活动,新企业通知员工待有活后上班。但一直无复工通知,最后以无故旷工为由除名,除名决定有改制后的公司签发,但之前企业破产没给员工任何补偿和安排,也没有和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改制后的企业签发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并且在企业破产后和被除名后。本自己缴纳了8年个人养老保险金,在缴纳票据中显示一部分为将自己除名的改制后的公司单位缴纳,但都是我自己的钱缴纳的。这是否为改制后的企业为躲避履行对员工的安置和补偿责任,而非法除名员工或者假除名?
2017-08-12 00:40 斌(北京-东城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7-08-12 00:53
申请劳动仲裁
2 申维丰律师 2017-08-12 01:00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3 徐卫东律师 2017-08-12 08:02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4 赵江涛律师 2017-08-12 08:52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5 110网律师 2017-08-12 09:48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6 宋超律师 2017-08-12 10:31
你好,建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收集好相关证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