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和殴打他人 我一同事爱慕我许久,求爱不成,然后就跟踪我,甚至去我家里闹,第二天早上上班途中,在我不愿意的情况下,将我强行拉入车内,并开车离开了本市,并威胁恐吓要将我带走,之间抢夺了我的手机,在开车途中对我进行殴打,我同时也打了他。后来家里报警,他害怕了就开车回头。回来途中被警方抓住,并且被拘留24小时并作了笔录,我想问下律师,当地派出所说他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并且他说是感情纠纷,我那同事说他跟我情人关系,但是我拿不出证据证明我们不是情人关系,派出所就让我们暂时不要追究,看他以后表现,并且他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骚扰我。后来派出所将他放了,请问,他的行为构成犯罪么,如果我现在暂时不追究,以后还可以追究吗?有时间限制吗?
2012-08-13 08:28 123456……(河北-廊坊)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2-08-30 09:12
时间长了 很多事情就说不清楚了
2 110网律师 2012-08-13 08:44
就现在证据来看他尚不构成犯罪;以后还可以追究,在五年内都可追究。
3 孙新律师 2012-08-13 09:23
你好,请参考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