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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今年应聘于一家幼儿园担任校车司机,合同期为3年
律师,你好!我在今年应聘于一家幼儿园担任校车司机,合同期为3年 律师,你好!我在今年应聘于一家幼儿园担任校车司机,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结果试用期快到了的时侯,单位要与我解除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单位因为重大变故,致合同无法继续覆行,并同意补偿半个月工资,但试用期,单位也没给我办理社保,请问我可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2017-07-17 19:00 ask201……(湖南-长沙)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7-07-17 19:06
这是可以按照双方所签的合同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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