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仓库货物丢失 我司为货代公司,代理外地一家出口贸易公司的1600吨货物入保税区仓库,但是货物实际离境时竟然少了30吨货物价值不到20万人民币,送货方为货主委托的另外A仓库,他们说没有少送货,保税仓库也说自己没有丢失肯定是入区的A仓库少送货物了,在入区的时候保税库没有进行过磅点数就签下了A库的收货单了。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申请立案,原告是由我们代理公司申请还是委托方贸易公司?现在都无法证明是A仓库少送还是保税仓库丢货,那被告方可否为2家呢?
2012-08-10 15:39 tina78……(天津-河西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2年08月10日 15时44分
货主为原告,其他为被告。
2 孙新律师 2012-08-10 15:52
货主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