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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宿舍发生矛盾,对方先动的手,造成面部轻伤,随后全宿舍一起去学校保卫处录笔录和口供备案
同一宿舍发生矛盾,对方先动的手,造成面部轻伤,随后全宿舍一起去学校保卫处录笔录和口供备案 同一宿舍发生矛盾,对方先动的手,造成面部轻伤,随后全宿舍一起去学校保卫处录笔录和口供备案,之后寻到对方家长,与对方家长调节,对方家长原话(我孩子一直非常优秀,你们的笔录是逼迫写出来的,你们全宿舍群殴我孩子)以上为诬陷之词,现在,准备上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事?不希望牵扯校方,以免校方留下处分
2017-07-11 18:48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王景林律师  电话:13042158889  2017-07-11 19:23
建议协商处理。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7-07-11 20:22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3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7-07-14 19:49
公民受到来自他人的人身损害,建议尽快报警,获得报警记录后,如果伤情严重,可要求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害以上的,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侵权方刑事责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的,也可要求公安机关对侵权方进行治安处罚。
4 张勇律师  2017-07-11 19:20
建议协商解决。
5 隋新律师  2017-07-11 20:31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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