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标准 山东省鲁人发〔2005〕22号规定事业单位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北京市是否也有类似文件规定?
2012-08-09 11:04 问个问题11(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赵亮律师 2012-08-09 11:05
有关于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规定。 我的补充: 2012-08-09 11:0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2 徐卫东律师 2012-08-09 11:24
建议咨询劳动和社保部门
3 孙新律师 2012-08-09 11:26
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
4 李同红律师 2012-08-09 14:22
咨询劳动和社保部门